各系部: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6年1月7日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的办学基本条件之一,是学院教学和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河北经贸大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做长远规划,合理设置。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队伍的组成部分,应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加强实验理论和各种实验技能的培训,使其不断提高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科研任务。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实验计划、安排实验教师、选定实验教材、制定实验大纲等,并且不断更新,及时发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实验帮助其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向学生和教师开放,增加实习时间。积极组织相关活动,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章 体制
第八条 我院教学实验室统一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各系部平行开展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各分管系、部自行管理,向学院负责。
第四章 建设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纳入学院发展规划中,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由学院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的经费,由学院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实验室管理单位统筹安排,以保证实验教学等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应通过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等形式共建专业实验室,并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五章 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其岗位责任由相关系部制定。具备实验教师资格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以从事实验教学和指导学生实验,并享受与其他教师同样的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我院实验室管理人员编制要本着年龄、学历、职称比例适当、结构合理的原则,根据需要配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参照国家及河北经贸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交流评比活动,制定奖罚制度。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践教学部负责解释。
2016年1月19日